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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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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5: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个人转让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是否属于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两个文件里面的限售股范围?在解禁后 如果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印发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从《通知》规定看,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也就是说个人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属于70号文和167号文中的“限售股”,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解读稿可以发送给我么?


3、对于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如果不属于上述两个文件的限售股,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这个“个人”有限制吗?如果这个个人是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关联个人?可以吗?是否属于战略投资者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以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70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属于其他限售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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