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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销售额的双重标准改变纳税人身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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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8: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销售额的确定既然有明确规定,为什么要双重标准界定纳税人身份?征收是用2016(36)号文件明确的“销售额”定义,重新划分身份类别时把票面金额(不扣代收代付)作为了销售额,扩大变了一般纳税人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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