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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4月,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18.10.1--2018.10.30,签订合同时条款21.5.13说明税率为适用营改增老项目计税办法,适用税率3.36%,当地税务局认为本合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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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18: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工程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4月,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18.10.1--2018.10.30,签订合同时条款21.5.13说明税率为适用营改增老项目计税办法,适用税率3.36%,当地税务局认为本合同为无效合同,应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请问本项目到底应该适用哪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的规定:“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七)建筑服务。 ……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服务才能适用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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