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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全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比发生纳税义务后应纳增值税大,多预缴的增值税是否能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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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31: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全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比发生纳税义务后应纳增值税大,多预缴的增值税是否能申请退还?

例如: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开发项目A,适用一般计税,税率9%。

项目A发生土地成本32700万元,预计销售完毕取得含税收入87200万元,预计取得进项2500万元。

则A项目销售完毕时应缴纳增值税(87200-32700)/1.09*0.09-2500=2000万元,A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已按照3%预交增值税87200/1.09*0.03=2400万元,预交增值税大于销售完毕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400万元。

问题:A项目多预交的增值税400万元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假设我公司无其他开发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向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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