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车后车辆购置税发票丢失要怎么补办
最近几年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的充电桩建设,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我公司是全国最大的民营充电桩投资建设运营单位——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我公司在投资建设充电桩并运营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向甲方(如物业公司、房产公司、酒店等商业体)购买电力,消费者才能充电,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在发票的取得方面,我公司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甲方向供电局购电,供电局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向甲方购电,甲方以没有电力销售经营范围或资质为由,拒绝给我公司开具电力发票。
最近几年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的充电桩建设,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我公司是全国最大的民营充电桩投资建设运营单位——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我公司在投资建设充电桩并运营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向甲方(如物业公司、房产公司、酒店等商业体)购买电力,消费者才能充电,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在发票的取得方面,我公司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甲方向供电局购电,供电局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向甲方购电,甲方以没有电力销售经营范围或资质为由,拒绝给我公司开具电力发票。
2、甲方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电费发票,当地税务局也以甲方营业执照无电力经营范围为由,拒绝代开电费发票。
但我公司会无条件给充电用户开具包括电力在内的充电消费发票,我们在采购电力时却无法取得相关电力采购发票,无法取得合理合法的成本费用凭据。
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投资关系到国家的产业政策的落地,也是全中国人民生活环境改善的重要举措之一, 作为电力这一大众消费型产品,有关省市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政策,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十九条、闽国税函[2007]232号、沪国税流[2000]19号等省市均对电力转售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单位应当就转售电力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四川国税未出台相关政策。
请问,甲方在其营业执照上没有电力销售这一经营范围的情况下,能否向我们电动汽车充电投资运营单位开具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收取了电费而未开票缴税,是否有逃避缴税的嫌疑?
急盼回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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