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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4:58: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税率为1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