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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5:16: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2017年第283期,文中提到为尽早解决三亚市干部周转房问题,由市委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统计市级、局级干部周转房需求量,制定分配方案。市委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派专人与省相关部门对接。
请问该干部周转房是否符合《财政9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中规定的国家机关自用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的规定,三亚市干部周转房免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