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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5:28: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正施工一个简易计税项目。根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公司取得该机械费发票,能作为支付的分包款,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该支付的分包款,进行差额交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