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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5:30: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符合上述免征范围,在申报时需要据实填报,同时选择减免性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