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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5:38: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税官好,我司与香港籍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2019年7月起已无法在税务柜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要求由我司来代扣代缴外籍房东的增值税。现有以下两个疑问,还请税官帮忙解答:
1.为什么不能再到柜台代开发票?
2.租赁的房产是营改增之前的房产,且属于个人出租不动产,按5%增收增值税,7月之前在柜台开具发票时也是按这个税率征收的增值税的。现由企业代扣代缴,税务柜台告知应按9%来交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私房出租,若产权人为境外个人,境外个人不属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