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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5:55: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在长沙当地的两家分支机构(均属于分公司性质)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两家分支机构所在地均同在长沙市范围内,且在同一个区。 两家分支机构均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两家分支机构虽然设置有单独的账套,但是均由总部统一核算。 请问此种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的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如果您两家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同一县(市)的话,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