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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水电站电力进行大数据服务托管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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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6: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在四川康定地区依托当地水电企业富余水电消纳园区建立大数据服务托管服务,建立服务器机房及附属设备,采购电力、网络、配套我公司信息技术维护,为客户提供服务器现场托管服务,根据客户不同功耗的服务器按小时计费。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自购变压器和输电线路,将电力输送至机房为托管机器供电,机器属于客户且服务成本中主要以电力消耗为主,供电部份属于转供电应单独核算并视同货物销售,应税收入应区分13%税率转供电和6%税率信息技术服务


      我公司认为:与客户签订的是基于全方位计算机现场托管服务,收费标准是基于单体机器服务而非独立电力供应,综合技术配套服务和电力供应同属于一个综合服务合同,公司并未单独进行电力供应。业务类型属于现代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与互联网数据中心(Internet Date Center)简称IDC,即电信等IDC商利用电力、互联网通信线路、宽带资源,建立标准化专业机房,为企业政府提供服务器托管以及相关增值业务类似,对客户的收费应开具6%的信息技术服务-服务器托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参考以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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