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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购入不动产,购入时按评估值付款未取得发票,于2019年5月按评估值出售,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计提增值税?自2009年2月至2019年5月计提的折旧费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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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6:7: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购入不动产,购入时按评估值付款未取得发票,于2019年5月按评估值出售,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计提增值税?自2009年2月至2019年5月计提的折旧费是否可以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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