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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1:29: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增值税适用零税率,申报根据36号文,按照免抵退办法申报,那么是否适用2005,25号文中针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