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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1:31: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人2018年9月16日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一级建造师考试,2019年1月3日公布成绩,2019年4月份发放合格证书,证书批准日期为考试日期(即2018年9月16日),请问能否作为2019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不行,那会涉及每年下半年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很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群,这怎么解决?
国发〔2018〕41号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