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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1:50: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是财务共享中心,负责大中华区13家公司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目前所有的原始凭证都是扫描进SAP系统,并且附在会计凭证的后面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将会计凭证打印出来按照凭证号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保存?还是保存电子档案即可?另外,进项税发票抵扣联是否可以保存在我们共享中心,还是一定要保存在各家公司所在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建议咨询主管分局征管上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