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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4:40: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省未有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