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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的条件是针对法人还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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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4:42: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组织架构为总公司与三家分公司, 主营业务均为污水处理业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目前总公司具有5名环保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分公司无符合条件的环保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 其他的条件均符合。 我公司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汇总纳税方式,如果以法人为纳税对象,总分公司合计5人环保专业中级职称,已满足条件。 请问总分公司是否均可享受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15%的优惠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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