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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4:56: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文件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以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其他情形不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