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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费增值税免征,开发票时税目和税率应该怎样选择,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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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4:58: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 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采暖费收入税目按“热力”,供热企业在供暖期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开具免税发票;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没有单独核算或者放弃免税的情况下:供热企业若为一般纳税人按9%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供热企业向除居民个人以外的客户供热取得的采暖费,供热企业若为一般纳税人按9%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关于发票开具的操作详情可咨询相关技术(税控盘拨打4006112366或4000110088,金税盘拨打95113)。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需要备案,可在电子税务局上自行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也可去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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