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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5:26: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