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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5:21: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海外总部统一购买支付第三方数字链路服务费用,数字链路用于德国、英国、美国和苏州工厂之间电话交流,数据访问、共享。总部现在按各单位使用的费用分摊给给使用单位。中国苏州如果要支付这笔费用,要代扣代缴何种税?这个会属于特许权的范围吗?我们仅仅是在第三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中共享交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纳税人在境外向境内提供软件服务或销售无形产使用权需要按照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增 值税时需要同时代扣附加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若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若境外企业向境内收取特许权使用权则需要按照源泉扣缴代扣企业所得税。
软件的费用无法直接从字面判断属于劳务费(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咨询主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