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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竞赛奖励发的实物需要做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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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5:37: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保险代理人签订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第八个视同销售的点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竞赛奖励发的实物属于无偿赠送吗,需要视同销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企业的员工,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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