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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还是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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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5:47: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问题:我公司A持有B公司限售股实际成本是31.02元/股,后期B公司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价25.14元/股,请问A公司卖出限售股计算增值税时,是以B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还是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因此,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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