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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5:55: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于自应收租金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性质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