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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6:3: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公司在一个合同项下为客户提供设备修理用零配件,并上门负责零配件的更换、以及更换后的设备调试、检测等服务。
请问:该业务行为在开立增值税发票时,是认定为一项修理修配劳务,还者是一项货物销售业务?或是需要拆分为零配件销售与维修劳务二项分别开票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若纳税人发生符合上述条款的业务属于修理修配劳务。使用材料应视为劳务发生的成本。若合同约定销售额业务和修理费,可对应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