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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6:32: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8年9月11日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船税免税目录第四批次名单上。为什么不能免税?免税政策文件财税2018(74号)文件还有工信部2018年第46号文件上没有对车辆登记时间有限制,请问该新能源汽车不符合那一条免税政策了?如果有其他文件请问在哪里公示的?我会上传相应政策图片,该新能源汽车不符合免税政策中的哪一行那一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和财税〔2018〕74号第七条“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时间)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发文日期为2018年09月18日),并且汽车车型在新《目录》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