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2-25 16:43: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敝司签订一份合同,要求要先开具30%的合同款的发票,之后客户才能根据增值税发票进行付款(此时货物还未发出或是未生成完成),等后续货物验收合格才才能开具另外的70%的款项和货款,我想问下,敝司开具30%的发票在增值税方便是肯定确认收入交税的,在所得税方便,是否使用预收款规定,在发出货物的时候才确认收入?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