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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7:4: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总部派澳大利亚的关联公司的IT人员到我司进行网络安全建设,该人员到公司的时间在一周以内,不需要我们支付工资,但其来厦门的机票款约1200多澳元,在他回澳洲公司报销后,澳大利亚公司找厦门公司收取,请问我们在汇出该机票款时需要代扣代缴税收吗?分别是什么税收?谢谢!
一、厦门公司支付的机票费应属于支付给澳大利亚公司网络安全建设服务费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澳大利亚公司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上述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