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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7:8: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有一笔出口业务,要付给国外介绍人佣金,是付给国外个人,介绍业务在境外发生,这样要帮国外介绍人交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一、该外籍人员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故无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