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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动产发票备注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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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7:33: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我司和居委会签订了不动产租赁协议,居委会开具的租金发票忘了备注,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是否有必要要求对方作废重开?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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