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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抬头抵扣进项税及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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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7:34: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员工出差,取得的公路汽车客票为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抬头是员工名字,发票备注栏上有员工身份证号码,发票品名为“*物流辅助服务*汽车客票”,税率为6%。请问:1.这张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2.这张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1、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第4点,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若取得的发票为“物流辅助服务”,则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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