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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7:41: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公司有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有两行,一行管理费2000元,一行服务费1000元,合计3000元,现在需要退管理费1000元,需要冲红发票,是否可以部分冲红,冲红的时候,删除服务费1000元,然后修改管理费为1000元,最终发票冲红1000元,详见附件。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按规定需进行冲红操作的情形,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