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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7:4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员工报销差旅交通,其中“滴滴出行”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名字(纳税人识别号无填写)。请问这张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开给个人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要求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凭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列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的差旅费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