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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向A公司开具发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是否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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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7:45: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咨询服务,A有权自行或通过其关联主体向B公司付款。当A公司的关联主体向B公司付款时:(1)B公司向A公司开具发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是否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B公司向A公司的关联公司开具发票,但是合同签订主体是A和B,此时B公司这样操作存在税务风险?是否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有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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