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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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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7:50: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问题1:“企业集团”如何认定?问题2:甲公司在2016年1月1日将一笔资金无偿借贷给同一企业集团下的乙公司,至2019年7月31日仍未收回,未申报营业税和增值税,该无偿借贷行为在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1期间是否应视同销售、计算利息并征收营业税?该无偿借贷行为在 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31期间按视同销售计算的利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该无偿借贷行为在 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期间按视同销售计算的利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您好,企业集团的判定标准您可以参考(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件。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1期间应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31期间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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