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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新建房与旧房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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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7:50: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第七条: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请问企业实际使用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建筑物现被法院强执,是否认定为旧房转让吗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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