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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旱地、非基本农田发展养殖业)是否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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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8:5: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明确指出:“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


根据上述法规及通知,占用一般耕地(旱地、非基本农田)发展养殖业,即占用一般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从事的是农业建设,应当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范围,也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


上述理解是否正确,请帮助确认,多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此,您单位的业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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