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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8:13: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 )的规定:
“四、印花税
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