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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 12号文不适用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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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8:26: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财税2016(12)号文件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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