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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8:27: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外集团母公司采购绘图软件CAD, 在集团内统一使用。中国苏州子公司成立后也使用这个软件。现在母公司把目前支付的软件维护更新的费用按现有的端口分摊给各子公司。凭证如附件,总公司 Accuride International Inc 收到 KETIV公司开具的软件维护费用发票65000美金,费用期间是2018.11-2019.10。
总公司按使用端口在北美、墨西哥、英国、德国和苏州分配,我们苏州分配11个,分摊费用14300美金(分摊表的期间应该是2018.11-2019.10)。
总公司按分摊金额给我们开形式发票14300美金,供我们付款使用。
请问,这种母公司统一支付的软件更新维护费,向子公司按成本收取费用,不产生任何利润的行为,在我司支付该款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如需,需缴哪些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若纳税人在境外向境内提供软件服务需要按照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增税时需要同时代扣附加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若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