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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0:55: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购买方提供错误税号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购买方提供的税号开具发票后,购买方将发票丢失后联系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发票,这个时候销售方可以重新开具发票吗?
您好,专用发票丢失无法收回发票联和抵扣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