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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0:56: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但是执行期是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现在的执行比例是30%还是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