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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重置新厂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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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1:29: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因环保原因被市政府要求从市区整体搬迁到县城工业开发区,属于政策性搬迁。2019年7月开始搬迁,预计2019年11月30日在市区的生产基地全部清空搬完。按照企业重置计划在县城的新厂预计2022年10月底建成投产。 

      县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要求在县城重置的新厂必须注册一个新公司,以该新公司名义立项建设,不能沿用原来市区的公司名义立项建设。

       请问: (1)、如果以新公司名义立项重建新厂是否还能够享受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 (2)、如果以新公司名义立项建设新厂和上述相应建设时间节点,我公司应于何时办理搬迁清算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谢谢!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

  企业重新注册之后,纳税主体已发生变化,无法判断政策性搬迁行为,需从严把握,即:不得享受政策性搬迁的税收优惠。如有异议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具体核实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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