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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预交增值税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需要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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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1:29: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乙市,有建筑安装项目,在甲市进行施工,需要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该项目金额为9万元,在施工地税局预交增值税时(已对工作人员说明我公司当月收入已经超过10万元),对我公司进行了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我公司一个月收入是2000万元,超过10万元不符合减免规定,又根据“财税〔2016〕74 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公司申报实际缴纳增值税是不包含在外地预交的增值税,这种情况我公司该怎么处理?在外地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进行补缴?在哪一方税局进行补交?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单个项目还是对公司,如果是对公司,我公司一个月收入超过10万元,预交税款时是否需要减免?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享受相关附加减免政策。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机构所在地申报附加税,计税依据不包含外地预缴增值税金额。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上述文件中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并非针对单个项目。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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