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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1:3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河南省是否执行了总局的这个文件,实际操作中扣除准备是多少呢?如果是拿实际发生的通讯费发票报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由于目前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单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具体报销问题,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如涉及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