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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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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1:32: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这条如何理解?如果当月或当季度,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零是否可以理解为系统自动申报,不用人为手工申报。谢谢,望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文件解读规定,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资料信息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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