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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7:13: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上述赔付的十件商品,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特殊业务。相应的进项,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所得税上需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