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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7:4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是一家民营医院,经营范围包括“家庭服务”,现内设非独立的月子中心从事月子服务(产后母婴服务),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见附件3第一(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月子服务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请根据上述文规定判断,有符合规定的方可享受。如无法判定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