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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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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7:46: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

       (二)。。。。。。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请问:发放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实际支出),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之规定。(盼速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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